明天科技、西水股份、兰太实业三家上市公司日前发布公告称,根据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因其债权人乌海市电业局就海吉氯碱所欠3063万元债务向法院申请对海吉氯碱进行重整,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定海吉氯碱进行重整。
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化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00亿元的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熏总资产23.23亿元,日前却因所欠3063万元电费被乌海市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作为内蒙古首例重整案,海吉氯碱被裁重整的背后有何故事?
3000万债务Vs24亿资产
2008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电业局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理由是海吉所欠“30628481.42元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记者试图采访乌海市中院负责此案的民二厅韩厅长熏但法院答复韩厅长不在熏无法接受采访。据记者了解,作为申请人电业局在与海吉氯碱协商还款未果后,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未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以3000万元的债务申请一个拥有14亿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理由比较牵强。如此重大的重整案并未进行任何的开庭审理,直接进入了实施阶段,海吉氯碱对此表示质疑。
据乌海市电业局提供材料,海吉的债务包括电费25047041.39元,电费违约金5581440.03元,合计3000余万元。海吉目前总资产23.75亿元,净资产12亿元。乌海市电业局凭借3000余万的债权,没有通过正常的债务诉讼途径,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直接向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
2008年9月9日,就乌海市电业局的申请,中院向海吉下达了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7日后被迅速接管
2008年9月17日,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7日内“被申请人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认为“申请人乌海电业局的重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经中院的申请海吉氯碱被高院抽取律师团接管,相关资产被查封。而在这之前,中院未调阅过海吉氯碱的财务报表和任何的会计档案。
海吉氯碱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9月5日企业还偿还电费200万元,而从7月20日到9月5日期间,共偿还电费1066.8万元。但电业局并没有冲抵债款,反而在9月5日对海吉氯碱断电,包括民用电。该负责人激动地说:“一个化工企业,电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当日断电后幸好企业安全设施齐全,迅速启动备用电终止化学反应,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设备爆炸造成严重的后果。”当日断电后,企业方面迅速联系电业局,但电业局无人接听电话。
千疮百孔的法律文书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项武君律师,项律师表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而据海吉氯碱提供的情况表明本案并没有审查,是以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而裁定重整,在破产法上没有依据。
其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据此,申请债务人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前提条件。在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在适用第1)及第2)条件时,应以发生的事实为依据,不能推定或主观判断。而第3)种条件的适用以存在“可能性”为基础,也意味着可以进行某些推断,但法律同时要求以“明显”为界限,即要求该种特征的显示应非常充分。
依据申请人乌海电业局提供的《2008年1-8月海吉氯碱各月应缴电费及实缴电费表》,则被申请人海吉氯碱自2008年2月份直到8月份,每月都在支付电费给乌海电业局,其中7月份金额为490多万,8月份为217万,并不符合法律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解释。而此案并不符合破产法关于重整或者破产的条件,本不应适用该法的规定,而应就电业局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涉及直接适用破产法的规定来审理。
谁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明天科技、西水股份、兰太实业三家公司在公告了海吉氯碱重整案后,在9月24日被“钉”在了跌停板上,中小股民哀声一片。西水股份的某小股东说:“本来这几天正好遇到大盘反弹,本来期望能够股票涨一点,也能少亏点钱,没想到又遇到这样的事,实在无法想像一个规模如此巨大的化工企业就因为3000万的债务就被重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也搞不清楚,但如果真的因为行政干预或者政府行为,我无法理解,我们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
无独有偶,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上市公司接连出事,从蒙牛、伊利的牛奶中掺杂三聚氰胺事件到海吉氯碱的重整事件,境内的19家上市公司中就有5家同时陷入了泥沼,令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这也从某种层面来讲该地区管理部门对于公众公司的管控能力出现了一定的疏漏,管理部门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重新令中小投资者恢复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上市公司的信心,这将是该地区相关部门未来的一大难题。
